为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我市市辖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月29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1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市就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认真落实集体土地上落户政策。妥善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落户等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意见》要求,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落实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等信息系统;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如实申报户口,彻底纠正户口管理“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意见》要求,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等,实现卫生计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基本服务均等化;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意见》强调,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认清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宣传引导、督导检查等,争取到2020年建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我市新型户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