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推动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和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六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其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每吨0.70元提高到0.95元;行政事业和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每吨0.80元提高到1.40元;服务业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每吨1.20元提高到1.40元。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皖公网安备:34150102000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