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攻坚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水平,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会商,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各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4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为2700元/人.年。调整保障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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