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市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具体标准是:居民生活用水(含暂住人口)0.25元/吨,机关事业单位用水(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会团体)0.2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0.20元/吨,特种用水0.15元/吨,工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0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用水量与水费按月同步计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其用水量或者其产生垃圾量的处理成本直接计收。生活垃圾实行自收自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进场量,计征集中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所需的费用,免收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同时,城市低保对象等特困群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先征后返,具体由供水企业按规定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