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包括金安区、裕安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50元上调为1380元,其他县区由原来的1150元上调为1280元,即每月均增加了130元;六安市区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3元上调为16元,其他县区由12元上调为15元。这是我市继2015年11月以来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的再次调整。
据了解,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与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调整依据的政策中,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剔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加大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次调整后,我市的市区、其他县区分别从原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3档和4档(全省分4档),相应上调至2档和3档。(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