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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工伤人员部分待遇
信息来源自: 六安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11/28
阅读次数:1672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及时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规定,此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我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257元计算,各县市统一按此标准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予以调高,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本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对象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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