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2月,李某某在舒城县城关镇一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后,发现自己的衣柜被人强行撬开。李某某一件上衣及2000元现金丢失。李某某要求洗浴中心赔偿,但洗浴中心坚持认为自己在吧台及换衣处均贴有“贵重物品交吧台存放,否则丢失概不负责”的免责告示,所以对于李某某丢失的财物是不负责赔偿的。由于协商未果,李某某将洗浴中心经营者张某某告到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浴池在店堂中设有“免责告示”,但这种告示相当于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是免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一般理解,贵重物品一般指手提电脑、较大金额的现金,或者金银首饰等,2000元不属于大额现金,不属于贵重物品,不用交吧台寄存。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责任。同时,李某某自己也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对损失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李某某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李某某丢失上衣的折价为500元,遂判决张某某承担李某某现金及衣服损失的70%。一审判决后,张某某并未上诉。
法官提醒,为安全起见,大家到娱乐休闲场所消费,贵重物品最好放在视线范围内;如果是洗浴,现金和手机不方便携带,最好交由吧台代管,并写清代管钱财数目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