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明电[2009]47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学校:
根据市政府2009年9月8日防控甲型H1N1流感紧急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防范学校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疫情,保护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特提出以下防控意见,望各地、各校尽快贯彻落实:
一、启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工作预案。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懈怠思想,必须建
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做到有责任部门,有具体工作人员。按照《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教体艺[2009]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09]7号)以及《关于切实做好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六教基[2009]4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切实加强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进一步细化、实化并完善本地本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应对、全面防控学校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流行。
二、全面开展晨检、午检工作。从即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晨检和午检制度,每日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工进行晨检和午检,仔细询问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一旦发现流感样症状的学生或教职工,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要求其进行进一步诊治,其间不得返校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严格执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必须指定专人每日负责学生和教职员工因病缺勤登记和随访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一旦出现学生、教职工因病缺勤,应及时进行缺勤原因追踪,如与甲型H1N1流感有关,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停止各类大型集会活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据“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必须举办或正在举办的学生集中活动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举办大型室内集会活动,停止不必要的聚会等活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要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地方,必须停止大型集会活动。
四、认真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继续将有关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作为当前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通过校园广播、橱窗、板报、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开展培训,进行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环境卫生、科学洗手等卫生行为,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教育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学生家长要有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五、积极落实防控各项措施。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按照《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 把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宣传教育、通风换气、报告制度、督查制度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切实防范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发生和蔓延。要加强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天下午5时前将有关情况传中到市教育局。出现与甲型H1N1流感有关情况,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六、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分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托幼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对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加强台账建设和班级人员记录,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摘自:六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