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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扫除障碍
信息来源自: 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0/2/21
阅读次数:2171

    日前,卫生部下发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提供政策支持。

  通知要求,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删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等内容。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通知要求,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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