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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优化调整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信息来源自: 六安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1/16
阅读次数:1439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医保局第一时间对新冠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并明确新冠感染患者门诊、住院费用医保报销政策。优化调整后的政策大致可以概括为“一延续、一提高、一调整、两扩大”。


  “一延续”即新冠感染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国家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感染诊疗方案的医疗费用,继续延续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执行期为1月8日至3月31日,以新冠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一提高”即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报销水平提高。从2022年12月29日起,我市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政策,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不设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政策优化调整后,自2023年1月12日起,我市新冠门诊医保报销比例由70%提升至75%,以进一步降低参保患者的就医负担。


  “一调整”即调整新冠门诊报销覆盖医院范围。为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引导参保患者合理选择就诊机构,1月12日起,新冠门诊临时报销政策由先前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所有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两扩大”即扩大新冠感染医保药品目录种类和医保基金支付医疗机构范围。1月1日起,除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确定的600种药品外,我市按全省统一部署,临时新增36个药品,其中,中成药25个,儿童用药19个,全部按甲类支付。同时,为缓解医疗机构收治压力,1月8日起,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通过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方式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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